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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印度教种姓关系的变化
作者:朱明忠  来源:《南亚研究》2011年第3期  时间:2011-10-13
    近代以后,伴随着英国殖民统治,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西方的自由民主思想也逐渐传入印度。无论新的生产方式,还是新的思想观念,都对印度传统的生产方式、社会体制和思想观念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从而使印度教原有的种姓制度和等级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47年独立以后,印度政府制定的新宪法和各种法律制度,以及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更进一步加速了种姓关系的转变。种姓制度和种姓关系的这种变化,正是传统印度教走向现代印度教的重要标志。

  一、独立后贱民地位的改善

  在独立之前,国大党就把解放贱民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1920年,国大党正式把“取消不可接触制度”作为自己奋斗目标,写入了党纲。在国大党的领导人中,甘地不仅坚决主张改善贱民的社会地位,而且还亲自领导贱民进行过反对种姓歧视的斗争。除甘地之外,其他领导人也对解决贱民问题十分关心。例如,尼赫鲁就曾明确表示:“我将把根绝种姓制度摆在最重要的位置上。”[ 、S·戈帕尔主编:《尼赫鲁选集》,德里,1980年,第324页。]

  独立以后,成立了以尼赫鲁为总理的国大党政府。为了消除印度社会中的种姓压迫和种姓歧视现象,为了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尼赫鲁政府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各个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政策和改革措施。在这方面,最耀眼的事情就是印度新宪法的制定。1947年8月29日,印度政府成立了七人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委员会以时任法律部长的贱民领袖安培德卡尔为首。1949年11月26日,新宪法草案在印度制宪会议上正式通过,并定于1950年1月26日生效。在起草宪法的过程中,安培德卡尔起了重要的作用,因此人们称他为“印度宪法之父”。 这部新宪法不仅代表着印度各族人民的意愿,而且也体现出广大贱民的心声。

  新宪法的序言庄严宣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人人平等的精神,体现在宪法的各种具体条款之中:

  例如,宪法的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废除贱民制,并禁止在任何方式下实行贱民制;任何由于贱民制而产生的剥夺人的权利的行为,都属于犯罪,应依法惩处。”

  宪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可以种姓为理由限制任何公民应有的权利,如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的出入,以及公共水池、浴场和道路等的使用。这一条表明,一个贱民作为国家的公民,有权出入于任何公共场所,有权使用任何公共设施,任何人不得以不可接触之缘由进行干涉。

  宪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政府公职的聘用或任命上,不得以种姓等理由排斥和歧视任何公民。这一条说明,无论是贱民还是低种姓者,都有权担任政府公职工作,任何人不能歧视。

  1955年,为了进一步落实宪法有关维护贱民权利的条款,政府还制定了《惩办侵犯贱民尊严的法令》。这个法令做出更加具体地规定:凡阻止贱民进入公共场所的,将判六个月监禁,或处以50卢比的罚款;对那些不为贱民提供服务的商店,政府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以上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政府应加重处罚。

  新宪法明确宣布废除在印度实行了几千年的贱民制度,并且制定了许多具体条款和法令来维护贱民的合法权益。这是印度教历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独立后印度新生政权在社会改革方面所取得的一大成就。由于宪法废除了“不可接触制度”(即“ 贱民制度” ),因此就不能再使用“不可接触者”或“贱民”这样的称呼,如果有人再故意使用这样的称呼,就被判定为违法。此后,在政府发布的各种法律中,都以“表列种姓”[ 、“表列种姓”称呼的来源:20世纪30年代,由于印度民族自治运动的高涨,英国殖民当局被迫做出让步,不得不给予印度人更多的参政权力。1935年,殖民当局颁布的《印度政府法》,计划建立一种联邦体制,并给予各邦更大的自治权。该法案规定,要为那些被视为“贱民”的被压迫阶层,在政府各级部门担任公职保留一定的席位。为调查和统计哪些种姓属于“被压迫阶层”,就做出各种表列,并向社会公布了相关的表列。列入表列中的种姓(贱民种姓),后来就被统称为“表列种姓”。从此,就有了“表列种姓”的名称,它就是贱民的一种不带社会歧视的称呼。独立后,印度政府继续延续对“表列种姓”在政府任职、教育和就业等方面保留名额的做法。]取代“贱民”的称谓。随着宪法和各种法令的实施,原来印度社会中最受歧视的数千万贱民的合法权利,就真正有了法律的保障。

  在政治权利上,贱民也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新宪法实行“成人普选制度”,这个制度使各阶级、各种姓的人在政治地位上都处于平等的地位。贱民和低种姓者以平等的身份参加选举,但是由于他们在人数上占有巨大优势,他们就成为每年印度选举中一股最重要的政治力量。

  为了保证贱民有权参与国家的立法工作和政府的管理工作,新宪法还实行了“保留制度”。所谓“保留制度”,就是以法律形式规定,在人民院中各邦的立法会议中、均为贱民、低级种姓保留一定的席位;同时,在中央政府或各邦政府中也为他们保留一定名额,以保证他们享有行政管理的权利。这种“保留制度”的实行,大大地提高了贱民和低种姓者的政治权利。例如,在1952年的人民院选举中,人民院共有479个席位,就为列表种姓保留了70 个席位;在1962年的选举中,人民院共有488个席位,其中为列表种姓保留了76个席位。这些数字表明,独立以后贱民的社会地位显著提高。

  在经济方面,广大贱民也有很大的改善。印度政府在农村实行了土地改革政策,废除了柴明达尔地主制,规定了土地持有的最高限额,改革了租佃关系、组织互助合作社等等。这一系列改革政策的最大受益者,就是作为佃农的贱民和低种姓者。他们获得了土地,在政府帮助下组成了合作社,在经济地位和收益上都有明显的提高。另外,政府在执行“发展经济的五年计划”中,每年都拨出一定的款项来改善贱民的生产和生活状况,如帮助他们打井、修建水渠、修筑道路、开办训练班、培训青年人掌握各种谋生技能等等。这种扶贫拨款,每一个五年计划都有所增加。在第六个五年计划中,中央政府专门用于贱民的扶贫款项,就达50亿卢比。

  在教育方面,贱民地位的改善更为突出。原来的贱民大多数都是文盲,他们根本没有受教育的权利。独立以后,政府实施了一系列解决贱民子女受教育的措施。中央政府和各邦政府,每年拨出一定的款项,解决贱民子女在学费、住宿和吃饭等方面的困难。在大学招生中,政府规定必须为贱民出身的学生保留一定比例的名额,尤其是那些热门专业,如电子、计算机、法律、金融、医学等。在提供助学金方面,各学校也对贱民学生给予优先的照顾。在文化落后的邦,特别是农村地区,贱民子女的辍学率特别高(尤其是女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印度政府还制定了“非正规教育方案”,主要为6—14岁的失学儿童提供非正规教育。现在已有数十万个非正规教育中心,分布在印度各地。根据2001年印度人口普查的报告:全国列表种姓人口的平均识字率为54.7%,男性识字率为66.6%,女性识字率为41.9%。这个数字表明,原来90%以上皆为文盲的贱民,他们在独立后接受教育的机会大大提高,文盲的比例显著减少。这无疑是印度社会的一大进步。

  二、种姓关系的变化

  近代以后,英国长期的殖民统治以及西方文明的传入,对印度传统的社会体制和意识形态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再加上轰轰烈烈的宗教改革和民族独立运动,也大大促进了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独立以后,印度政府一系列强有力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改革措施,更加全面地加速了传统社会体制的转化。因此,到了今天,印度教的种姓制度和种姓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婆罗门种姓的地位和权威明显下降

  在传统印度教社会中,婆罗门种姓不仅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而且还具有宗教的祭祀权和司法权。他们垄断着宗教的各种祭祀仪式,并通过仪式而获得经济利益,他们还可以依据宗教法律和仪轨,对任何违反者给予处罚。在农村中,由婆罗门种姓所控制的“种姓会议”,实际上是执行种姓道德和经济规约的法庭,具有处理种姓中发生的各种案件的权力。一切违背种姓规定的行为,如与外种姓的人通婚、偷盗、欠债不还、财产纠纷等,均由种姓会议裁决。种姓会议的权力凸显出婆罗门种姓的特权。

  但是,到了殖民统治时期,英国人出于政治需要,按照西方的方式发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大大地削弱了婆罗门的地位和权威。例如,英国人在印度建立了各级法院,并颁布了英国式的民法和刑法,印度教徒的违法事件必须通过各级法院来审理和处置,这样就削弱了婆罗门的司法权。为了管理方便,殖民当局在一些地方还把警察权、司法权和田赋权都交给自己所委派的村长,这样就超越了原来在村里具有支配权的婆罗门种姓或种姓会议。另外,英国人还打破了婆罗门对宗教祭祀的垄断权,他们颁布了一些法律规定:印度教徒举行宗教仪式可以请任何人来主持,不见得必须请婆罗门。婆罗门的至高地位和权威,主要体现在他们所具有宗教的司法权和祭祀权上。英国人建立起来的法院和法律,就使婆罗门丧失了这些特权,因而导致其地位的下降。

  独立以后,印度政府制定的新宪法和各种法律,全面地贯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消除种姓差异”的精神。随着这些法律的实施,婆罗门种姓原有的特权越来越减少。婆罗门特权的丧失,也使他们的经济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婆罗门在农村里找不到工作,只能到城市中去,但是他们没有其他谋生的本领,许多人只得变成搬运工人或黄包车夫。2006年9月25日的《华盛顿时报》,登载了一篇题为“印度采取的积极措施颠倒了种姓地位”的文章。文章说:

  “印度多年来采取的积极措施,几乎已经使种姓制度发生了颠倒:有些上层种姓的婆罗门成员,已经沦为搬运工人和黄包车车夫;而大学里几乎有一半的学生名额,被下层种姓和部落成员所占领。”[ 、参见《参考消息》,2006年9月27日,第六版。

  ]

  “拉梅什·杰哈是东部比哈尔邦的婆罗门成员,因为在自己居住的村庄找不到工作,所以来到了新德里。在比哈尔邦,已经没有农活可做,而政府部门的职位几乎被较低种姓成员所占领。”[ 、同上。]

  这两则报道,生动地说明婆罗门种姓地位的下降和低种姓者地位的提高。

  (二)中等种姓的崛起

  19世纪以后,随着英国资本的输入和各种英资工厂的增长,印度的民族工业也逐渐发展起来。当时,印度人开办的工厂主要有纺织厂、黄麻厂、造纸厂、面粉厂和一些小型工厂。最早开办工厂的印度教徒中,多半是商业种姓,如古吉拉特商人、马尔瓦利商人,还有孟加拉商人,南印度契提商人等,他们都属于第三等级的吠舍种姓(即从事工商业和农业生产的种姓)。后来,随着印度工业的发展,这些商业种姓的资本和实力迅速增长,他们则成为印度民族资产阶级的主要代表。因此,他们的社会地位大大提升,在社会上的话语权不断增强。印度今天有两个最大的财团——塔塔财团和比尔拉财团。其中的比尔拉财团,就属于印度教的商业种姓(即吠舍种姓),而塔塔财团,则属于信仰拜火教的帕西商人。

  在近现代,农村的种姓关系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务农的吠舍种姓迅速崛起,他们拥有土地,并有耕种经验,再加上学习和引进一些先进的技术和机械,所以他们的粮食产量和农业收益大大提高。特别是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粮食和农产品价格上涨,这些农业种姓积累了大量财富,不断地购买土地,扩大耕种面积,慢慢地他们就成为农村中新的地主和富农。实际上,这些务农种姓的地位也提升起来,在有些地方,他们的地位甚至超过了婆罗门。北印度的贾特种姓,就是这些农业种姓的典型代表。

  在马哈拉施特拉邦,也有一个典型的农业种姓——“马拉地种姓”。到了现代,这个种姓的社会地位大大提高,并且掌握了该邦的重要权力。一位美国社会学学者,名为柯克·约翰逊,上个世纪90年代在印度马哈拉施特拉邦的农村进行了长期的考察。他在考察报告中指出:“今天,这一地区的村庄大多数由马拉地种姓的农民组成。马拉地人传统上是拥有土地的精英,虽然低于婆罗门人,但他们是社区的领袖。马拉地人以合作能力和政治能力著称,换言之,他们擅长于从事依靠公共援助的事业……在为自由而斗争的早期阶段,政治领导权力掌握在婆罗门人手中。然而,在近半个世纪以来,约占总人口40%的马拉地种姓,始终掌握着该邦的政治权力。”[ 、[美]柯克·约翰逊著《电视与乡村社会的变迁——对印度两村庄的民族志调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04页。]

  (三)传统职业的各种限制被打破

  传统种姓制度是以职业的世袭为基础的。每一个种姓家族都有自己固定的职业,而且世世代代流传下去。婆罗门祭司的儿子,天经地义的是要当祭司;而一个铁匠的儿子,将来仍然是打铁的。这种职业之间的隔阂和限制是非常严格的。但是,到了现代,种姓之间的这种职业限制无法再维持下去。由于现代工业的发展,乡村的许多传统职业,已经无法生存。机器生产的布匹和纺织品,大量进入农村市场,挤垮了农村的手工纺织业,导致传统的纺织业种姓失业,他们不得不离开农村,到城市去寻找别的职业。同样,乡村传统的铁匠、木匠和陶工等行业,由于缺乏竞争力,而无法生存下去。丧失了传统谋生手段的各个种姓,只能去寻求其他职业:有的去地主那里租种土地,变成佃农;有的进入工厂,成为工人;也有的涌入城市,成为无业游民。在现代条件下,不仅低级种姓者面临失业的危险,而且高级种姓者也是如此。许多婆罗门高级种姓成员,因为在农村找不到工作,只能到城市里去当饭馆的服务员或人力车夫。

  独立以后,由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各种变革,种姓职业分工的体制则进一步瓦解。美国学者柯克·约翰逊,在他的考察报告中告诉我们:现在,经济的发展已经导致原有的社会结构发生改变,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种姓职业分工体系早已被打破了。他举例说:“今天,马哈拉施特拉邦在土地改革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同时,随着非农耕行业的发展,印度社会正进入以现金为基础的经济体制。这些原因使得许多传统上的‘无地’种姓正在获得土地,同时他们也广泛地从事其他行业的工作,这使他们在乡村社区里获得了更多的经济权力。过去20年间,住在拉杰布里村(班杰加尼市郊外)的一些马哈尔人(贱民种姓)家庭拥有的土地大量增加。他们还获得了从事信贷工作的机会,这是他们过去从未从事过的行业。” [ 、同上书,第118-119页。]

  他又说:“今天,职业专门化的制度,不再像以前那样被大肆宣扬。一个种姓专事一种职业的惯例已经被打破,职业的开放性使村民们得以脱离本种姓的职业,去寻找新的工作和生计。教育、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迁移、不断多样化的经济,都消解着传统的职业结构。”[ 、同上书,第111页。]

  (四)社会交往的隔阂基本消除

  按照种姓制度的规定,种姓之间的社会交往都有严格的限制。例如,一个高级种姓不能与低种姓者,尤其是贱民,在同一个房间居住、在同一张餐桌吃饭,在同一辆车上乘车等。独立以后,由于新宪法的实施和现代社会的发展,原来种姓之间社会交往的隔阂已经基本消除了。新宪法规定:任何人不能以种姓的理由,限制他人进入商店、饭店、娱乐场所,也不能限制他人使用公共水池、浴场和道路等。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各种姓之间进行社会交往的自由,也彻底消除了限制交往的法理基础。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城乡交流越来越频繁,人口流动性大大增加,原来种姓交往的限制也无法继续维持下去。为了谋生,不同种姓的人不能不在同一个车间工作、不能不在同一个食堂吃饭。不同种姓出身的学生,也不能不在同一个教室上课、同一个宿舍居住。城市中紧张的公共交通和住房条件,也迫使不同种姓者同乘一辆公共汽车,同住一幢公寓。应当说,传统的种姓隔阂现象在城市中间基本消声灭迹,在一些发达的农村地区也有很大的改善。但是,在偏远的农村和地区,这种隔离的现象还很难彻底消除。

  美国学者柯克·约翰逊,在马哈拉施特拉邦乡村考察期间,曾经专门

  调查了农村的种姓关系。从他的调查中,我们可以真切地感受到农村种姓关系的巨大变化:

  一天,柯克·约翰逊找来三名马哈尔种姓(贱民种姓)的男子和一名女子,在一棵大芒果树下,谈起了种姓关系的话题。其中,那个名为马兰巴伊的女子认为,现在他们村里的种姓关系很好,比以前大大改善了。她说:“我们在他们(马拉地人,即农业种姓,在当地处于领导地位的种姓)家吃饭,他们在我们家吃饭。逢年过节或遇到婚嫁大事时,我们也受到邀请和他们一起吃饭。时代已经改变了。我们从圣雄甘地和安培德卡尔博士这样的人那里,学到了许多东西。人们现在更加意识到,种姓歧视不是好事情。我们必须平等相待。”[、【美】柯克·约翰逊著《电视与乡村社会的变迁——对印度两村庄的民族志调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08页。]

  一名受过大学教育的男子(改信佛教的贱民),最后说:“过去一二十年,

  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前,佛教徒(改信佛教的贱民)在乡村根本不受尊重。我们在公共问题上毫无发言权,被认为是不可接触的贱民。我们不能使用村里的水井,遭到所有人的歧视。我们生活在自己的圈子里,尽可能过好自己的生活。但是,现在情况变了,人们现在受到更多的教育。较高级的种姓对我们平等相待,就像对你们这些欧洲人和美洲人一样。我们不再是马哈尔人了,我们过去是,但是今天,那个词是亵渎性的。”[、同上书,第109页。]

  (五)婚姻的限制也大大削弱

  种姓等级观念最集中的体现,就在于各种姓之间通婚的限制。各个种姓

  集团只能实行内婚制,即男女青年只能在种姓内部选择配偶。如果不同种姓之间通婚,传统的种姓制度也只允许高种姓的男子娶低种姓的女子为妻,即所谓的“顺婚”。假如高级种姓的女子嫁给低种姓的男子,那就是所谓“逆婚”,是大逆不道,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

  到了现代,随着种姓隔离体制的逐步消除,这种通婚的限制大大地削弱了。独立以后,印度政府制定了一些法律,鼓励人们冲破种姓婚姻的限制,进行跨种姓之间的婚姻。1949年颁布的“印度教徒婚姻认定法”,就鼓励男女青年在不同种姓之间选择配偶。1955年颁布的“印度教徒婚姻法”,则进一步在法律上保障妇女的权利,禁止童婚、允许妇女离婚,禁止一夫多妻等。有一些地方政府,如西印度的马哈拉施特拉邦政府,不仅鼓励不同种姓者通婚,而且还对他们实行奖励。在南印度,还有一些邦政府宣布,婆罗门种姓与表列种姓结婚十年者,奖励金表一块。随着各种法律的实施和人们观念的转变,原来种姓婚姻的限制已经大大削弱了。

  美国学者柯克·约翰逊在马哈拉施特拉邦考察时,对种姓之间的婚姻状况作了专门的调查。他的调查结果是:在班杰加尼市,“现在,有许多不同种姓之间的通婚。马拉地人(高种姓)现在娶丹加尔人(低种姓),有时甚至娶佛教徒(改信佛教的贱民)。”“有时,人们结婚了,但是没有人知道他们的种姓。”[、 【美】柯克·约翰逊著《电视与乡村社会的变迁——对印度两村庄的民族志调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09页。] 由此可见,在印度的许多地区,高种姓与低种姓之间的通婚是比较普遍的,而且人们对这种不同种姓之间的婚姻已经习以为常。

  三、现代“种姓政治”的兴起

  独立以后,伴随着民主政治体制的发展以及政党在大选过程中的激烈竞争,一种新兴的“种姓政治”现象在印度政治舞台上悄然崛起。这种“种姓政治”,是与印度教的种姓集团紧密相联的,是传统种姓关系在现代社会中的一种演变。

  何谓“种姓政治”?为了保障公民在政治上具有平等权利,印度新宪法实行了“成人普选制度”。这个制度保证不同种姓的成年人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管你是高种姓,还是低种姓或贱民。这样一来,低种姓和贱民集团,由于其人数众多,在政治选举中便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不同地区的不同种姓集团,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则把选票投给代表本集团利益的候选人。因此,在每年大选中,争取种姓集团的选票,则变成每个政党都要面临的重要任务。各个政党要研究本地区的种姓势力及其诉求,尽量发展在本地占优势的种姓集团的成员入党。在大选之前,要想办法推举在本地区占优势的种姓中有威望的党员作为自己党的候选人,以争取更多的选票。另一方面,许多种姓集团为了争取政治和经济权力,也建立起自己的政党或政治组织,以便在大选中与其他政党相竞争。总之,这种带有种姓因素和种姓色彩的选举政治,就是所谓的“种姓政治”。

  在“种姓政治”兴起的过程中,代表不同种姓集团利益的政治组织或政党也相继建立起来。一些著名的种姓政党有:(1)正义党,是南印度中下层种姓的政党,成立于1917年,在印度南方有很大的势力。(2)德拉维达进步联盟 (Dravida Munnetra Kazhagam),是南印度泰米尔地区的一个中下层种姓的政党,成立于1949年9月7日, 其前身是德拉维达联盟。该政党反对婆罗门的至上地位,并且具有强烈的地方民族主义色彩,主张复兴泰米尔民族的古老文化。(3)全印安纳德拉维达进步联盟(All-India Dravida Munnetra Kazhagam),也是泰米尔地区的一个反婆罗门的政党, 1972年它是由一批脱离德拉维达进步联盟的党员而建立的新党。1977—1989年,该党在泰米尔尔纳杜邦执政。 (4)大众社会党(Bahujan Samaj Party),是北印度代表低种姓利益的政党,成立于1984年。在1995年北方邦的大选中,该党获得胜利。该党领袖、贱民出身的女教师玛雅瓦提,被选为北方邦的首席部长。(5)全印表列种姓联合会,是一个代表贱民利益的政党,由贱民领袖安培德卡尔在1942年创立。

  近年来,在印度的大选中,“种姓政治”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国大党的领导人本来多出自婆罗门和刹帝利种姓,但是近年来,为了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它非常重视利用各邦的种姓势力或种姓因素来争取选票。例如,在安得拉邦,它主要依靠雷迪种姓;在哈里亚那邦,主要依靠贾特种姓;在北方邦,主要依靠拉其普特、卡亚斯塔和巴尼亚种姓。每逢选举前,国大党在各个邦的地方组织,都要从种姓的角度提出自己的候选人,以拉拢当地有实力的种姓集团,争取获得更多的选票。其他政党也不例外,为了争取选票,无一不从种姓的角度来考虑自己的候选人和自己将要提出的政策。

  美国学者柯克·约翰逊在评论“种姓政治”时,指出:“在过去几十年里,印度乡村的权力基础已经发生了转移。这种转移极大地影响了获得和保持权利的手段。出身和宗教地位等等旧有的权力基础,已经被新的基础所取代。人数上占优势的群体的动员和支持,是获得权力的一种途径······ 在这些权力基础中,最重要的一条可能是人口数量的力量,因此马哈拉施特拉邦的马拉地种姓(农业种姓)获得了广泛而有力的支持。由于马哈尔人(马哈拉施特拉邦的贱民集团)在城市中拥有数量庞大的人口,因此他们代表了一支强大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力量。”[ 、同上书,第118页。]

  “种姓政治”,实质上,是现代印度社会中种姓政治化的一种表现。这种现象的出现,则说明几个问题:

  首先,印度独立以后,虽然种姓等级制度大大削弱了,但是几千来保留

  下来的种姓群体或种姓集团依然存在,这些群体的政治和经济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在现代民主体制下必然要通过各种方式反映出来。“种姓政治”就是他们反映自己政治经济要求的一种形式。尤其是那些原来被人歧视的低种姓或贱民集团,能够在选举中通过选票来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诉求,并被一些政党所采纳。应当说,这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

  次之,随着“种姓政治”的兴起,各个政党在选择候选人时越来越多地考虑种姓的背景和因素,这样以来,就会把一些平庸的、带有强烈种姓和地方色彩的人推举上去。时间一久,在印度政治舞台上,狭隘的地方主义和集团主义就会抬头,而注重全局的统一观念就会减弱。正如一位印度政治学家所说:“随着时间的流逝,从争取自由运动中产生出来的、具有远见和代表更广大群众利益的领袖,正让位于那些具有狭隘地方主义和种姓色彩很浓的政治上的新人。”[ 、罗米拉·塔帕尔主编:《印度的部落、种姓和宗教》,印度麦克米伦出版公司,1981年,第79页。]

  其三,独立以后,尽管印度政府想方设法消除种姓制度以及残余,但是存在了数千年的种姓制度对社会和人们心理上的影响却很难彻底铲除。“种姓政治”的出现,似乎给种姓集团的存在打了一支强心针。这表明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种姓集团,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还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和可能。由此可见,种姓集团、种姓集团之间的斗争,以及人们心中的种姓观念,在在短时间内还不会退出历史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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