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2017年全球战略论坛第11讲”开讲,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张中元副研究员就“国际投资协定中可持续发展条款对双边投资的影响”议题做了报告。
张中元首先对国际投资协定中可持续发展条款的模式及其演变作了一简单的回顾和介绍,然后归纳了国际投资协定中可持续发展和负责任的商业行为条款的特点,最后,报告重点讨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可持续发展和负责任的商业行为条款是否影响了协定缔约方的外商直接投资的流量。
张中元认为在“责任生态系统”中,企业、劳工、民间组织以及政府在促进可持续发展和负责任的商业行为中都扮演重要角色,政府可以通过三个主要渠道可以发挥作用:一是制定国内政策,包括监管,财政政策和执法;二是参与国际合作;三是与企业直接沟通,敦促企业支持可持续发展和采用负责任的商业行为。而国际投资协定也能够影响或潜在影响政府的政策,促进可持续发展和负责任的商业行为。
张中元在报告中指出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可持续发展和负责任的商业行为条款的较少,但近年来其频数已逐步增加。在调查样本中只有252个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了可持续发展和负责任的商业行为条款,占总调查样本的12.1%,但在2008和2013之间签订的,超过75%的国际投资协定中(主要是自由贸易协定投资章节)至少包括了负责任的商业行为条款。
在报告的实证分析部分,张中元通过考查2107个国际投资协定,在此基础上对国际投资协定中可持续发展和负责任的商业行为条款的评分,得到可持续发展和负责任的商业行为功能变量总得分。利用来自IMF的CDIS统计的双边外商直接投资数据作为被解释变量,考察两类国际投资协定中可持续发展和负责任的商业行为条款的设定对FDI流入、流出的影响。
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双边投资协定中可持续发展和负责任的商业行为条款的设定没有对投资流入量产生影响,也没有对投资来源国的投资流出量产生影响;区域贸易协定中可持续发展和负责任的商业行为条款的设定则促进了对东道国投资的流入,也促进了投资来源国对缔约伙伴的投资流出;特别是区域贸易协定中缔约方为保护公共利益的调整而预留政策空间方面的条款会促进FDI的流入,也会促进FDI来源国的流出。
此外,不同类型国际投资协定中可持续发展和负责任的商业行为条款设定对FDI流入、流出具有异质性影响,“北-北”型区域贸易协定中可持续发展和负责任的商业行为条款的设定对投资来源国的投资流出、东道国FDI流入产生了正向影响;“南-北”型双边投资协定中可持续发展和负责任的商业行为条款的设定则降低了投资来源国的投资流出和东道国FDI的流入。而东道国制度质量的提升会进一步提高区域贸易协定中可持续发展和负责任的商业行为条款对投资的正向影响效应。
本次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国际经济关系研究室承办,亚太与全球院王灵桂书记主持、赵江林研究员作总结评论,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相关研究领域的学者近50人参加了此次论坛。